李玉蓉
中國共產黨轉向農村探索革命新道路之后,經常處于軍事包圍和經濟封鎖之下。國民黨試圖“扭在蘇區邊沿和蘇區里面打”,盡可能地消耗蘇區的人力、物力、財力,使蘇區商品流通與物資交換遇到極大挑戰。在公營商業尚未發展、私人商業式微的背景下,中共組織發展各類合作社并團結工農、動員群眾,是蘇區社會經濟變化中“最值得注目的現象之一”。其中,消費合作社采取集體商業的方式主要經營各類日用消費品,致力于推動蘇區內外的商品流通與物資交換。相較于其他合作社,消費合作社在蘇區最早建立并在戰時經濟中發揮了特殊作用。學界已從微觀政策及其效果、宏觀革命精神及政治意涵、農村傳統經濟模式的利用與改造等角度,對蘇區消費合作社進行了深入的研究。但蘇區消費合作社從無到有、從各自為政到初步制度化建設的整體進程,以及中共不斷調適消費合作社制度的基本邏輯與內在張力等方面還有進一步探討的空間。
中共為什么在農村建立消費合作社并不斷加強制度建設?要回答這一問題,不僅要關注20世紀初世界與中國不同合作社思想與實踐的交織,更要著眼于中共在農村革命中面臨的戰時經濟條件、物資需求與商品流通困境。蘇區消費合作社的制度與實踐深受戰爭影響并具有戰時經濟的特點。本文基于相關史料和既有研究,以中共在農村革命中建立消費合作社并不斷調適相關制度的過程作為主線索,從整體性視角動態考察消費合作社在不同階段所面臨的實際問題,分析革命隊伍戰時經濟需求與群眾生活需求、合作社制度與具體實踐之間的雙重張力,進一步探究中共在農村革命進程中克服資源短缺并加強經濟建設等重要議題。
一、革命轉向與農村消費合作社的初步建立
20世紀初,在西方合作主義與蘇俄合作社思想的影響下,中國開始形成各種合作社的實踐,其中消費合作社率先建立并得以推廣。中共成立之初受蘇俄革命理論與經驗的影響,在城市革命斗爭與工人運動中注重建立工人消費合作社。中共二大明確提出:“工人消費合作社是工人利益自衛的組織,共產黨須注意和活動此種組織!卑苍绰返V工人消費合作社是中共早期經濟領導與工人消費合作社的典型代表,具有經濟性與政治性的雙重特點。一方面,工人消費合作社經營米、鹽、油、貨幣兌換等業務,在罷工運動中為工人提供基本的低價生活品,維持工人基本消費與生活,以此作為經濟斗爭的一種重要方式。另一方面,中共及工會組織強調對工人消費合作社的政治領導,使消費合作社與工人組織、政治斗爭密切結合。
大革命時期,中共在農民運動中提倡建立消費合作社。中共認為,小農終日埋頭在農村中,缺乏交易、市場、價格等知識,常常遭受牙行經紀和商人的愚弄。毛澤東在對湖南農民運動考察之后明確指出,農民買進貨物、賣出農產品、錢米借貸等均受中間商的剝削,迫切需要組織合作社來防止剝削。在大革命的浪潮之下,中共將發展消費合作社、改善貧農生活、反抗地主奸商重利盤剝等舉措寫入相關文件中,如1926年中共中央擴大執行委員會通過的《農民運動議決案》即規定“禁止囤積居奇,提倡農村消費合作運動”。
廣東、江西、湖南、湖北等地的農民代表大會亦將領導建立消費合作社作為農民運動的一項重要內容,并在早期農民運動中展開實踐。例如,1926年11月湖南瀏陽縣白沙河農民協會籌建的消費合作社,主要經營布匹、南貨、油鹽等生活必需品。在北伐軍進入湖北前夕,中共派出黨員聶洪鈞到咸寧一帶開展農民運動,在組織農民協會和店員工會的基礎上成立湖北省最早的農村合作社——咸寧三眼橋農民消費合作社,主要經營煤油、食鹽、布匹等生活必需品,對農民實行九五折優惠。
可以看到,大革命時期中共領導建立的農村消費合作社與建黨初期的城市工人消費合作社一脈相承,即兼具經濟性與政治性,強調黨組織對消費合作社的領導,既抵制中間商的經濟剝削,又以此開展政治斗爭。但相比于城市工人消費合作社,這一時期的農村消費合作社也有新的特點。一是組織對象不同。工人消費合作社強調組織產業工人以推動工人運動與城市革命,農村消費合作社則主要引導中農、貧農加入農協并開展農村革命斗爭。二是組織方式不同。工人消費合作社注重組織工人集資和經濟服務,而農民消費合作社注重動員農民對地主商人進行猛烈的革命斗爭和直接的財物征發,采取的措施比較激進。三是經濟來源不同。工人消費合作社強調組織工人入股,農村消費合作社多由農協“打土豪”得來的“浮財”組成。但是,此時的農村消費合作社尚未大規模發展,力量比較薄弱,也易遭到國民黨及地主商人的破壞。
大革命失敗后,中共從城市革命轉向農村革命,一開始并沒有將發展消費合作社作為一項重要的經濟工作。其原因之一是農村缺乏穩定的經濟環境與領導力量,農民運動中建立的早期消費合作社被破壞后難以恢復與維持。二是戰爭繳獲與“打土豪”成為中共進入農村之初最快速的軍事給養獲取方式,中共尚未重視合作社與經濟組織的建設。三是中共對國民黨合作主義思想的宣傳保持高度警惕。國民黨在20世紀20年代也大力提倡發展合作社,將西方合作主義與三民主義思想相結合,以期達到救濟貧困、消除貧富差距、緩和社會階級矛盾和改良社會的目標。雖然國共雙方都主張發展合作社,但二者所奉主旨大相徑庭。國民黨強調合作運動中的階級調和;中共則強調合作運動中的階級斗爭,認為國民黨與改良主義者所宣傳的合作主義不利于階級斗爭的開展,也不利于農民的思想動員。
隨著國民黨加緊對蘇區的軍事包圍和經濟封鎖,中共不得不重視消費合作社并發展蘇區商業經濟。外部經濟封鎖最為直接的影響是阻斷了蘇區內外的人員流動、商品流通與物資交換,中共有些地方組織對地主商人采取的激進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農村經濟關系的緊張。革命隊伍及民眾生活所需食鹽、紙張、鉛筆等日用品供不應求,物資供應緊張,進而推動了物價上漲與中間差價拉大。例如湖南攸縣地區,在白區1元錢可買6斤鹽,在蘇區則只能買到8兩鹽。蘇區內部還形成了工業品與農產品價格的“剪刀差”,蘇區內的工業品與日用品價格持續上漲時,農產品卻持續跌價。經濟封鎖及工農產品“剪刀差”問題不僅影響中共獲取革命所需物資的穩定性,亦導致農產品只能換取少量工業品,對蘇區農民的生產生活造成不利影響。
為打破外部經濟封鎖,滿足革命隊伍與蘇區群眾的物資需求,中共意識到農村革命不僅不能廢除商業與商品經濟,還必須大力發展蘇區內部以及蘇區與白區之間的商品流通與物資交換。那么,由誰來組織這種商品流通與物資交換呢?具有剝削性質的私商地主已然成為被嚴厲打擊的對象,而流動的革命隊伍尚未建立穩固的根據地和統一的經濟制度,公營商業力量也比較薄弱,且以供應機關部隊為主,不可能滿足群眾的多種需求。蘇區迫切需要一種可靠的商業組織,能夠兼顧黨政軍與群眾在商品消費方面的共同需求。在軍事封鎖的環境下,消費合作社既有利于防止戰時私人商業資本對農民的剝削,又有可能同時滿足革命隊伍需求與群眾需求,還能引導農民組織起來并加強戰時合作,因此發展農村消費合作社就成為中共進入蘇區后應對戰時經濟的必然選擇。
為了解決蘇區緊張的經濟關系,中共在開辟革命根據地、創建蘇維埃政權的過程中開始組織消費合作社。1927年11月,江西省蘇維埃政府明確提出開辦各種合作社,以運輸農村及城市需要的商品,調劑農產品及工業品的價格。1928年10月,由吉安東固區革命委員會撥款和群眾集資成立的中央蘇區第一個合作社——吉安東固消費合作社,經營布匹、藥材、煙葉、鞋襪等商品。1929年10月,閩西蘇區上杭縣在才溪區相繼創辦油鹽肉合作社、布匹合作社、屠宰合作社與消費合作社。在廣東、海南島等地,蘇維埃政府成立后亦要求創辦各種合作社,盡可能通過合作社設法到蘇區外面購貨,開展商品販運工作,使工農業產品得到有效交換。
蘇區消費合作社伴隨革命隊伍開辟革命根據地而零散成立,形成了特殊的運營模式。從組織方式看,早期蘇區消費合作社多由紅軍部隊或蘇維埃政府投資建立,營業人員、運輸隊伍多為黨政軍機關派遣,有的消費合作社還借助紅軍武裝保衛物資的采購和運輸。因此,早期消費合作社的供應對象也以機關部隊為主,并“采取一種游擊式的營業體制”,隨革命隊伍流動發展。由于新創建的蘇區經常受到敵軍襲擾,很多早期消費合作社缺乏固定地址,一直處于流動狀態。
從經營方式看,消費合作社多以簡單的設備和靈活的方式將蘇區農產品運出去,再從白區運進大批物資,供給蘇區群眾與革命隊伍。例如,湖南省文家市1927年創辦的消費合作社,主要通過收購土紙交給瀏陽縣轉運站,在轉運站雇用挑夫挑至15里外軍事交界區的羅家坳,再換白區的挑夫進行販賣,換回食鹽、膠鞋等交給消費合作社,供應蘇區內部軍民所需。湖北省洪湖蘇區消費合作社不僅通過找親戚朋友取得白區通行證,還與白區商人打交道,利用湖區船只在蘇區與白區之間穿梭。消費合作社對蘇區群眾的物資供應采取按各戶人數分配供應的辦法,對軍烈屬優先優價供應;對軍隊則憑“購買證”登記購買,按期劃賬結算。
從資本來源看,初創的蘇區消費合作社主要有3種。一是紅軍“打土豪”之后沒收的財物與商品,作為成立消費合作社的資本,在紅軍或蘇維埃政府經濟機關領導下使用;二是由蘇維埃政府撥給一部分經費,用以采購物資和擴充業務;三是一部分革命同志與當地群眾自發入股,使消費合作社具有一定的社員基礎與經濟基礎。
從業務范圍看,消費合作社主要經營日用消費品,如布匹、文具、藥品和副食品。在專營糧食的糧食調劑局、糧食合作社成立之前,消費合作社也涉及糧食的運輸與買賣。消費合作社還組織制鞋廠、縫紉廠、打鐵廠等生產事業,如海南島瓊崖消費合作社即有商品部與生產部兩個部分,分別經營商品供應與組織生產自給。湖南華容、湖北洪湖蘇區消費合作社還在普通商品經營中為紅軍部隊換購與運送槍支彈藥等軍用物資。
消費合作社在蘇區內部、蘇區與白區之間形成了商品的轉運與供銷,成為公營商業和私人商業之外蘇區商品流通與物資交換的重要形式之一。它有利于滿足蘇區的物資需求、促進商品與貨幣流通,亦是解決蘇區工農業產品“剪刀差”等經濟問題的重要辦法。至1930年,各蘇區基本上都從實際經濟條件出發,組建消費合作社的運輸與采購隊伍。同時,一些地區的消費合作社還不斷深入白區與商人打交道,通過他們賣出蘇區土特產,購買白區的各類工業品,實行以貨兌貨。鄂豫皖蘇區的合作社還以“復興”“正和”等商號為名,在城市設立據點,組織更多的物資交換。
由此可見,中共在開辟農村革命根據地、創建蘇維埃政權的過程中逐步建立起具有戰時經濟特色的消費合作社,并探索它的組織模式與運行方式。而這些零散的消費合作社在理論與具體實踐方面也面臨著雙重矛盾。一方面,合作社本應強調由群眾自愿組織,但初創時期的消費合作社有著濃厚的公辦特征與軍事供給性質,具有“專賣局”的特點,側重服務紅軍部隊和蘇維埃政府機關,缺乏群眾自愿入股和參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合作社本身的意義與人民經濟團體的意義。另一方面,消費合作社本應以消除中間商剝削、解決群眾消費需求為目標,但部分消費合作社被地主富農所操縱,還有些蘇維埃政府與紅軍部隊在投資入股后要求從合作社盈余中分紅,用以維持政府機關人員的生活,并未真正解決群眾所需。
實際上,這一時期各蘇區之間獨立性很強、發展不平衡,尚未形成統一的財經制度與合作社組織機構,這使得各蘇區的消費合作社政策相差較大,各自為政現象較為突出,而且各蘇維埃政府對所轄區域內消費合作社的數量、營業等情況也把握不足。為調整消費合作社的組織與業務,使其在戰時軍事與經濟動員中發揮更好的作用,中共著手加強制度建設與調適,并進一步動員群眾參與消費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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